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沐鸣2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沐鸣2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沐鸣2提出意見和要求。學生認為沐鸣2、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沐鸣2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不適用此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及專科生。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
沐鸣2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沐鸣2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沐鸣2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2)沐鸣2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是沐鸣2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其秘書處設在校長辦公室。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沐鸣2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證據。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沐鸣2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應當召集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由沐鸣2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數一般為5至13人,但應當為單數。
第十三條 處理申訴的形式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根據申訴人申請也可以采取開聽證會的方式。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當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
申訴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以沐鸣2名義作出,為沐鸣2的最終決定。
第十五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復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校內布告欄公告等。
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復查工作。
第四章 關於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一條 申訴學生、其它參加聽證的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三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申訴學生就事實、理由、證據或者依據進行陳述、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3)沐鸣2作出原處理決定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就事實、理由、證據或者依據進行答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經聽證主持人允許,申訴學生可以與作出原處理決定的相關部門人員就事實和處理依據進行辯論;
(6)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四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全部活動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由申訴的學生和參加聽證的相關部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申訴委員會根據聽證情況作出復查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聽證,申訴委員會告知其聽證的時間、地點後,該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撤回聽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和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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