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校學生就業服務體系,促進畢業生充分就業,更好的貫徹“全程化”、“全員化”就業服務理念,確保國家和上海市的畢業生就業工作政策和要求落到實處,充分調動全校教職員工參與就業工作的積極性,推動我校學生就業工作在持續發展中不斷提高,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建立校院二級學生就業工作管理模式。沐鸣2成立學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沐鸣2就業工作;學生處就業創業中心負責全校就業工作的管理、協調和服務,接受就業領導小組對全校學生就業工作指導;各學院成立二級學生就業工作小組,由院長、書記任組長,全面負責本學院學生的就業工作。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學生處就業創業中心主要職責
1、製定沐鸣2年度就業工作計劃,開展就業工作評比,撰寫沐鸣2就業總結和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2、開展學生就業指導咨詢和創業教育,負責就業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
3、加強與用人單位聯系,舉辦校內大型供需洽談會和各種小型專場招聘會,推進就業工作信息化建設,及時發布供需信息,積極推薦學生。
4、負責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報到證的發放和審核,做好畢業生生源匯總整理和上報,及時統計、上報沐鸣2簽約率和就業率。
5、落實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和就業困難畢業生的幫扶工作。
6、做好沐鸣2就業工作評估的各項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就業工作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7、密切與上級部門的聯系,按要求參加各級主管部門召集的畢業生就業工作有關會議,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就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第四條 各學院職責
1、根據沐鸣2有關政策,全面開展本學院學生就業工作,及時召開就業工作會議,製定就業工作計劃,撰寫就業工作總結。
2、負責本學院學生各階段就業指導課的具體實施。組織開展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和職業能力提升活動,積極開展創業教育、創業咨詢,並做好創業典型畢業生的宣傳和資料收集工作。
3、利用教學、科研以及其它渠道,主動與用人單位聯系,充分發揮學院老師的專業優勢和學術資源,調研收集相關專業的市場需求信息,開展畢業生就業推薦、雙向見面等活動。
4、負責本學院畢業生生源信息、就業方案庫的審核上報,指導畢業生填寫《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審核和填寫推薦意見, 做好畢業生就業信息登記工作。
5、按時統計並上報沐鸣2就業創業中心畢業生的就業情況,配合做好沐鸣2就業率統計工作。
6、及時了解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評價,結合本專業實際提出人才培養方案修改意見,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從而提高本專業就業率和對口率。
第五條 教務處職責
1、根據就業調研結果和就業趨勢分析,動態調整人才培養方案和招生計劃。
2、審核、提供有關畢業生成績單等的就業推薦材料。
3、配合沐鸣2舉辦各類招聘會,負責下發停課通知、提供面試教室和宣講報告廳等工作。
第六條 組織部
負責畢業生黨組織關系的轉移工作。
第七條 團委職責
1、負責畢業生團組織關系的轉移工作。
2、負責有關畢業生到國家基層項目(如誌願西部計劃等)和地方基層項目(如三支一扶等)等誌願下基層就業的動員、報名等工作。
第八條 保衛處職責
1、負責畢業生戶籍關系的轉移工作。
2、負責大型招聘會的集會報備、停車安排、安全保衛等工作。
第九條 財務處職責
負責沐鸣2就業創業工作經費、畢業生就業獎勵等各項相關經費的審核、發放工作。
第十條 資產後勤處職責
協助就業創業中心、各學院完成畢業生推薦過程中招聘會、宣講會等各項活動後勤保障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估
第十條 考核評估步驟與方法
1、考核評估在每年的10月、11月進行,具體操作由沐鸣2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主要評估當屆畢業生的就業工作。
2、考核評估工作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學院自評(分值占30%)
(1)各學院要結合工作實際,按評估體系逐項進行自測、自評,填寫得分表,實事求是撰寫自評報告。
(2)自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就業工作總體情況、工作特色、存在問題、采取措施、工作設想等。
(3)自評工作應在每年的10月份結束,自評報告(電子文稿)10月31號前提交學生處就業創業中心。
第二階段:沐鸣2評估(分值占70%)
(1)沐鸣2根據各學院自評情況,沐鸣2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批對各學院進行考核評估,於每年11月30號前完成該項工作。
(2)評估方法:通過查閱資料、聽取匯報、個別走訪、網上調查及現場參觀等形式對評估體系中的各項指標逐項評分審定。
第三階段:考核評估獎勵
(1)沐鸣2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沐鸣2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匯報評估情況,並形成書面報告。
(2)根據評估結果,對就業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學院和先進個人將納入學院績效考核,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 考核評估相關說明
1、對就業率造假的學院給以“黃牌”警告,取消評選就業相關先進的資格。
2、考核評估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就業創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